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内部治理体系,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教授在治学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促进学院学术事务的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tyc8722太阳集团城学术委员会章程》、《tyc8722太阳集团城院(系)学术委员会规程》等为依据,结合学院实际,设立相关条款。
第三条 tyc8722太阳集团城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授在学院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等学术事宜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和维护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院党政联席会提交年度报告。学术委员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学术规划和学术标准,包括学科发展规划和计划、基层学术组织设置和撤销、教师岗位聘用和晋升标准,学术评价和奖惩细则等。讨论审议结果提交院党政联席会决策。
(二)审定学院学位工作细则和制度,包括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评审程序、导师资格标准等;监督和评估学院学位授予质量;审定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争议问题的处理结果等。结果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
(三)审定学院的人才培养政策,包括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评价方案、奖学金评选细则、学生毕业条件等。结果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
(四)向学校推荐人才计划人选及科研成果,包括各类人才计划的候选人、教学及科研成果奖励候选项目等。
(五)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职务聘任评审规则,评定教师专业职务晋升、兼职教授等人选。评定结果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
(六)审定学院的长聘教职体系和长聘教轨体系教师的相关政策,包括讲席教授、特聘教授、长聘教授和首席研究员岗位的申报条件,长聘教轨副教授和助理教授公开招聘的学术要件等。结果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
(七)调查和仲裁学院的学术道德事件,包括考试作弊、学位授予违规行为、学术造假、成果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调查和仲裁结果报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八)其他需要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术规范和学术规则,以及相应的程序,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学院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tyc8722太阳集团城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章,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专家,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一)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 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学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其他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19名委员组成,委员构成应充分考虑一级学科的均衡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教学、科学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长聘聘任评审、学风与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据经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其审议、评定结论及会议纪要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与研究生培养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学院学位条例;遴选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议学位授予名单;处理研究生教学中的争议问题等相关事项。秘书处挂靠研究生教务办。
(二)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下设各学科教学委员会,负责拟定培养标准和专业设置标准;审定培养计划和课程建设标准;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实施与评估等相关学术事项。秘书处挂靠本科生教务办。
(三)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学院科研学术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科研发展规划和科研奖励政策;对外推荐科技人才计划和科研成果报奖;审定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等相关学术事务。秘书处挂靠科研与学科办。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职务聘任评审规则;负责评议教师岗位分级、专业职务晋升、常规体系教师人员引进等相关事项。秘书处挂靠人力资源办。
(五)长聘聘任评审委员会是长聘体系教师推选和评价的议事机构,负责讲席教授、特聘教授、长聘教授、首席研究员、长聘副教授、长聘教轨副教授、长聘教轨助理教授以及访问教授等相关岗位的招聘面试、评审推荐、岗位聘任和聘期考核评估等。秘书处挂靠人力资源办。
(六)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院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组织调查并处理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伦理事件;开展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秘书处挂靠人力资源办。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撤并等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提交院党政联席会审定批准。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均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应有至少1名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各专门委员会由职务委员和学术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秘书处挂靠科研与学科办。
第四章 人员构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一级学科的教授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组成,人员构成中应充分考虑学科的平衡性,其中担任院副职及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4。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和各一级学科委员名额由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学科规模和师资队伍情况确定。委员人数和名额需变动时,由党政联席会审定批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客观公正、尊重他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与学术规范;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原则上为正高职人员,个别学科正高职人员数量不足的,可推选副高职人员担任;
(四)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程序
学术委员会选举委员采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民主选举产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学科按分配的委员名额由全体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公开公正选举产生不少于50%差额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在产生预备人选时要兼顾各主要发展方向的代表性,具体办法由各学科制定;
(二)院党政联席会对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审议,确定委员候选人;
(三)各学科对候选人进行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
(四)委员人选上报党政联席会确定后聘任。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党政联席会或3位委员联名提名,副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产生,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后聘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任职于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可有部分交叉任职,除职务委员以外,一般一人最多担任2个委员会的委员,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在3个委员会中任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
(二)遵守学校、学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怠于履行职责的,如一年出席会议不足二分之一;
(四)因违纪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学院声誉或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由党政联席会确定各学科委员增补名额,经相应学科公开公正选举产生,上报党政联席会确定后聘任。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动议由委员提案,经主任最终确定会议议题。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会议召开的一周前将议题通知所有委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达到或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须紧急审议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扩散不宜公开的会议事宜。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或其师生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需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秘书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一个月内对复议请求给予答复。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